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
来源说明
本资料是本批资料中唯一的官方一手监管文件。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,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,施行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 日;截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已生效。文件用于明确 AI 生成或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在生成、导出、发布与传播环节的标识责任,并不评价工具效果或营销收益。
关键事实
- 发布日期:2025-03-14。
- 施行日期:2025-09-01。
- 规制对象:AI 生成或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。
- 发布主体: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。
- 发布平台:中国网信网(cac.gov.cn)。
- 责任主体: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、传播平台、用户(任何组织和个人)。
核心规范
办法区分两种标识形式:
- 显式标识:用户可明显感知的标识,如文字标签、角标、水印等。
- 隐式标识:写入文件元数据、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,机器可读取,用于平台核验与版权追溯。
文件要求覆盖以下链路:
- 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时应添加相应标识。
- 提供文件下载、复制、导出功能时,应保留文件中的隐式标识。
- 传播平台应结合元数据、用户声明和其他生成痕迹进行提示。
- 用户发布 AI 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。
禁止性条款
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或隐匿标识。该条款直接划定合规红线,是后续风险页中法律责任风险的事实锚点。
特定条件与日志要求
在特定条件下,服务可以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,但需要:
- 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责任;
- 按规定保留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。
"特定条件"的具体适用情形需结合原文核实,本来源未直接给出明文。
办法的边界(整理者归纳,非官方原文表述)
- 办法解决的是 AI 生成识别与传播责任,不替代广告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个人信息保护、知识产权与平台规则。
- AI 标识是最低透明度要求,不是内容真实、合法或适合商业发布的证明。
- 即使已经标注"AI 生成",商家仍不能虚构商品功能、材质、价格、销量、用户评价、专家背书或真人使用效果,也不能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、商标和作品。
- 客服、订单、消费者地址和交易数据是否可交给模型,需另行评估最小必要、告知同意、第三方处理和安全措施。
- 退款、补偿、发货承诺、合同和高风险销售话术仍需人工确认。
适用对象
- 使用 AI 生成商品图、广告图、种草笔记、配音、视频、虚拟人物和虚拟场景的商家与经营者。
- 提供 AI 内容生成、下载、导出服务的平台。
- 传播 AI 内容的传播平台。
- 任何使用 AI 生成或合成内容的组织和个人用户。
来源边界
- 发布与施行日期、内容类型、显式 / 隐式标识、生成服务与传播平台责任、用户声明、不得恶意删除标识、日志要求六个月来自官方文本。
- 将上述要求转换为商家六步操作清单属于整理者归纳,不是官方原文。
- 特定豁免条款的精确适用情形需结合官方原文核实。
- 标识办法与其他法律的叠加适用关系,官方文本未给出统一指引,需结合场景由合规人员判断。
- 观察日期:2026-07-13。